形象圖
金門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金門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83年3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通過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金門縣議會第七屆第一次定期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金門縣議會第七屆第七次定期會修正通過
金門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第一條
本會為落實議事公開透明之精神,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大會會議,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第三條
本會所配置直播之錄影、錄音錄影設備及原始檔案,均不得攜出會外。
第四條
會議進行中,發言議員對其本人或列席人員之發言內容,認有重播必要時,得請求會議主席裁定。
第五條
本會議員得申請轉錄其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由本會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但議員認為必要者,得全程轉錄。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會會議時,任何人不得在議場內及旁聽席錄音、錄影。但政府核准之合法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會每屆會議之錄音、錄影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點閱次數:7618
- 單位:資訊室
- 發布日期:111-07-07
- 最後異動日期:1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