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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金門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83321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通過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金門縣議會第七屆第一次定期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金門縣議會第七屆第七次定期會修正通過

 

金門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第一條

本會為落實議事公開透明之精神,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大會會議,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第三條

本會所配置直播之錄影、錄音錄影設備及原始檔案,均不得攜出會外。

第四條

會議進行中,發言議員對其本人或列席人員之發言內容,認有重播必要時,得請求會議主席裁定。

第五條

本會議員得申請轉錄其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由本會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但議員認為必要者,得全程轉錄。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會會議時,任何人不得在議場內及旁聽席錄音、錄影。但政府核准之合法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本會每屆會議之錄音、錄影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第九條

(刪除)

第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點閱次數:6784
  • 單位:資訊室
  • 發布日期:111-07-07
  • 最後異動日期:112-07-27
  • 89348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17號
  • 免付費電話:0800-301-301
  • 電話:(082)327371
  • 傳真:(082)32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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