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圖
議會是否開秘密會議未定之天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97-04-08
到底何謂祕密會議?依據金門縣議會議事規則第十三章,有關祕密會議中的規範所指,第六十七條─由該會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列席人員之要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秘密會議時,除議員及由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外,其他人員,不得入場。前項在場員工,應分別記載其姓名,主任秘書並應報告列席人員及會場員工人員、姓名、職別。
至於第六十八條也明文規定,秘密會議中之機密文件,由主任秘書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定號數,分送各出席議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於會議結束時,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
而前項機密文件繕印、保管、分發、收回等,主任秘書得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六十九條規定也指出,秘密會議,出、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對會議討論經過,決議情形及會議紀錄,不得對外宣洩;如須發表新聞,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
第七十條則規範,秘密會議有關文件之公開發表時間,應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 點閱次數: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