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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

金門縣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9年6月26日(89)金議法字第0619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本會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修正通過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會第七屆第8次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

第一條(訂定依據)
本辦法依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成員與任期)
金門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各議案審查委員會於每次定期大會各推一人為委員,並以議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除當然委員外,至下次新任委員產生之日止。

第三條(會議召集及表決)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開,並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縣政府提案,應經縣政會議通過後,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會。
會議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第四條(職掌)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大會議事日程之審定事項。
二、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權責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事項。
四、關於縣政府提案、議員質詢及其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事項。
五、其他關於議事程序及臨時動議之審查事項。
前項第四款質詢時間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縣長率一級機關首長列席,本會秘書長、法制室主任及議事組主任均應列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會議事組職員調用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點閱次數:10077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發布日期:109-08-19
  • 最後異動日期:109-08-19
  • 89348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17號
  • 免付費電話:0800-301-301
  • 電話:(082)32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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