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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金門縣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89)金議法字第0619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門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紀律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由大會推選議員擔任之,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三條
紀律委員會委員任期半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紀律委員會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集之。

第五條
紀律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條
紀律委員會接受審議之懲戒案,以下列為限:
一、依照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付懲戒之案件。
二、本會議員違反議事規則妨礙議場秩序,經主席制止無效或其行為有損本會名譽,由議長或本會議員四人以上提議,八人以上附署,提請審議之懲戒案件。
三、本會議員對列席報告或答覆質詢人員肆意謾罵侮辱或暴力行為,經大會主席認為情節重大移付懲戒之案件。

第七條
移付懲戒之議員得向紀律委員會提出申辯。

第八條
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戒,其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前項第一、第二款被懲戒人如拒絕接受時得由大會主席逕行申誡或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對於第六條第三款之暴力行為,由大會主席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移送法辦。

第九條
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結果,應繕具報告敘明事實、理由及決定,提出大會議決後執行之。

第十條
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與會委員對於關係其本身之懲戒案,應行迴避。

第十一條
紀律委員會辦事人員由本會行政單位調用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點閱次數:10112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發布日期:106-12-05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 89348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17號
  • 免付費電話:0800-301-301
  • 電話:(082)32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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