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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議會議員質詢辦法

金門縣議會議員質詢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89)金議法字第0620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會為行使縣政質詢權,依據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五章暨議事規則第十一章有關條文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議員質詢分為「縣政總質詢」及「單位工作質詢」兩種,前者向縣長提出質詢,由縣長負責答覆。後者向縣政府所屬各單位及公營事業機構提出質詢,由各有關單位主管負責答覆為原則。

第三條
縣政府總質詢及單位工作質詢均在本會議事廳舉行。

第四條
縣政總質詢日數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分之一。

第五條
縣政總質詢之順序、時間及方式訂定如下:
一、總質詢之方式:分口頭與書面任採一項行之,口頭質詢得採一問一回答方式。
二、每天除口頭質詢者外,書面質詢不受限制。
三、全部質詢順序,在預備會議時,即依抽籤方式決定之。但有議員二至四人願在同一天內進行聯合質詢者,得推一人抽定期日期,組合議員發言之順序由其自行排定之。
四、抽籤決定之順序及使用時間,由議事組印發各議員。
五、議員對抽定之質詢時間,可私人協調調換,但必須雙方同意。
六、輪到質詢之議員,經主席三呼其名,而仍未到場者,以棄權論,但得補提書面質詢,其抽定之時間由在場議員共同使用。
七、每天總質詢起訖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八、每一人質詢及被質詢者回答所使用時間合計五十分鐘,如有質詢者尚未質詢完畢,可改用書面質詢,不得要求延長時間,被質詢者無時間答覆或答覆未完,由主席裁定,改以書面答覆之。
九、每一質詢人,在其所有時間內,可以即席補充質詢;全部議員質詢完畢,若有時間,由議員平均分配。
十、每天質詢與答覆完畢,如有剩餘時間,得由在場議員進行同一問題質詢,惟每人五分鐘為限,其發言順序,由主席依議事規則進行。
十一、單位報告及討論,依議事規則有關規定進行。
十二、被質詢人之答覆,應依照議事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為之,否則主席得適時糾正或制止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點閱次數:9742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發布日期:106-12-05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 89348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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