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圖
金門縣議會旁聽規則
金門縣議會旁聽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89)金議法字第062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金門縣議會第七屆第七次定期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訂定依據)
本規則依金門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禁止旁聽)
本會會議除依照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由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禁止旁聽外,餘概公開之。
第三條(拒絕旁聽)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拒絕其旁聽。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維持秩序:
一、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件者。
二、酒醉、精神狀態異常、服裝不整或行動可疑者。
三、隨帶未滿六歲孩童者。
四、攜帶動物者。
五、其他認為有擾亂大會進行或影響旁聽秩序之虞者。
第四條(旁聽登記)
旁聽人應先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簽到處換取旁聽證,始得入場旁聽,並於離會前繳回。
第五條(旁聽人數限制)
旁聽人數超過所許旁聽坐位時,得限制入場。
第六條(勸導離場)
旁聽人無發言權,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旁聽應於本會所設之旁聽席為之。
二、不得擅自發言、高聲叫喊鼓掌或喧嘩鼓噪妨害會場秩序。
三、未經會議主席同意不得擅自錄影、錄音或現場直播。
四、不得在旁聽席內飲食及投擲物品。
五、不得隨地吐痰及拋棄紙屑、果皮等污穢會場情事。
六、不得攜帶各種旗幟、看板等具有攻擊性物品進入旁聽席。
七、不得懸掛布條標語,影響議事情緒情事。
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本會警衛人員得予制止,如仍不遵守,會議主席得命警衛人員勸導其離場。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點閱次數:8848
- 單位:資訊室
- 發布日期:111-07-07
- 最後異動日期:1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