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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圖

會議時間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分為定期會及臨時會:
1. 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三十日,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如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五日。
2. 臨時會:應經縣長、議長或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之,召開次數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或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者,亦得召開,不受前述次數之限制。
每逢會議召開前,議事組需先將議事日程草案擬好,經提程序委員會審定後,在開會五天前送達各議員及縣政府。議員接獲通知,帶著平日彙集之民情資料,集聚議事廳,行使質詢、提案和審查等三項職權,期使縣政各項建設確實符合縣民的需求。

  • 點閱次數:11298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發布日期:107-01-04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 89348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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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話:(082)32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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