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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制度宣導

  •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保障法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  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1.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3. 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4. 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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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35
  • 單位:資訊室
  • 發布日期:114-09-02
  • 最後異動日期:1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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