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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臨時會專案報告》金門工商休閒園區BOT計畫案 二期開發爭點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社
  • 記者:楊水詠
  • 新聞日期:112-11-01

金門縣議會第八屆第五次臨時會昨日第三會次專案報告議程,議會播放「金門工商休閒園區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案專案報告爭點整理」影音檔,題目為「金門工商休閒園區『二期開發』一延再延,開工日期遙遙無期」,全文內容如后:

金門工商休閒園區BOT案係金門縣第一個結合業界偕手合作的促參案件,由台開集團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興建營運本案,雙方依促參投資契約執行興建、營運事宜。凡涉及重大違約情事,例如園區發生違反投資契約規定逕自歇業,將依投資契約執行重大違約處理程序,要求「台灣工商公司」限期改善並按日計罰違約金,如未能依限期改善完成,縣府有權終止雙方合作之投資契約,收回本案所有資產。

議員董森堡因關注本案「二期開發」期程,在本會議程質詢縣府:金門工商休閒園區於108年度編列污水處理場工程5498萬元、污水處理場環境監測總經費720萬元,代操作費405萬元、BOT履約管理費用253萬元,總計6,876萬元,請問金門工商休閒園區有給金門帶來6,876萬元等值的收入嗎?「二期開發」於何時落實開發?有無解約可能?若可提前解約,縣府可將工商休閒園區活化再利用,請建設處納入考量。

又問:本案何時與縣府簽約?何時開始營運?縣府至今收取多少租金?縣府迄今只收六年租金,合計1,072萬元,而PCM履約費用1,080萬元,竟然比縣府的收入還多!縣府為本案先期投入多少預算?(經查:縣府投入本案金額竟高達15,000萬元)本案投資效益在哪裡?相信金門百姓看到本案的公帑浪費都覺得很心疼!本案「二期開發」的「控管點」期程一直出包,實在不明白縣府為何多次展延?另外PCM履約管理公司的績效竟然年年過關,結果本案經營不善,甚至發生發不出員工薪水的新聞,PCM履約管理公司到底有何功用?

縣府明明知道本案「二期開發」的進度延宕且嚴重落後,連申請建照的書面申請作業也停擺,嗣於108118日同意「台灣工商公司」以開發名義,向銀行團辦理高達16億元聯貸案?俟本案完成融資貸款後,「二期開發」理應進行實質行為,縣府竟然未積極督促「二期開發」,才讓時局演變成今日這個樣子,縣府應依促參法第53條:中止本案之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並終止本案契約。

縣府建設處前於11167日本會第七屆第七次定期會本案的專案報告指陳:若以111831日為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二期開發」第26「控管點」期程調整為:2.取得建造執照:111104日;3.完成土建工程發包作業:11214日;4.一樓板勘驗:11314日;5.取得使用執照:11485日;6.二期營運開始日:自取得使用執照翌日起10個月內營運。

惟縣府建設處再於1121030日本會第八屆第五次臨時會本案專案報告,以111926日為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二期開發」展延第2-6「控管點」為:2.取得建造執照:114920日;3.完成土建工程發包作業:1141221日;4.一樓板勘驗:1151221日;5.取得使用執照:117722日;6.二期營運開始日:自取得使用執照翌日起10個月內營運。

「二期開發」是本案列管重要事項,倘未如預期進度辦理完成,將涉及違約事項,後如未能依限期改善完成,縣府依約得收回園區內所有資產,終止雙方合作之本案投資契約。本專案報告稱:確保本BOT案維持營運狀態為首要目標,更是大錯特錯!誠如議員指出本案BOT50年,竟有10年躺平在書面作業。縣府官員你們是領納稅人的薪水,為了維護縣府的權益,應該終止本案契約及以無償方式移轉本案之營運資產。反觀本案「二期開發」一延再延的執行過程,公務人員顯有濫用行政裁量權與涉犯圖利罪嫌!

本案爭點整理如下:

1、本案細部計畫發布日期程與原預估天數相差26日,為何第二「控管點」展延高達1,081日?可歸責縣府或台灣工商公司?

2、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期程延宕的理由?究竟是縣府行政效率不彰,或台灣工商公司延宕送件資料?

3、本案「控管點」展延係依第五次爭議協調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其會議決議內容為何?請說明雙方協調內容過程,並提供歷次爭議協調會之會議紀錄及出席人員名單。

4、本案為何縣府出席人員不捍衛縣府的權益?由何人決定展延「控管點」?

5、本案開發期程逾期已是不爭事實,為何無正當理由而展延「二期開發」而圖利廠商?為何不依契約規定終止契約?請提供「二期開發」期程延宕已構成違約情事,累計罰款1255萬元之明細?

6、台灣工商公司於110年自結財務報表內容,該公司之資產總額共計53.1億元,股東權益32.6億元,負債總額20.5億元,全年綜合損益約虧損3,000萬元。請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10111年度「財務報告」及上開年度「財務檢查作業報告」。

7、本案有促參法第53條第1項:「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等缺失,且其情形之嚴重程序已達縣府「裁量收縮至零」之境界,然縣府堅持不願行使行政裁量權啟動督促程序以為補救,此時縣府之行政不作為即屬裁量權之濫用。所以,縣府公務人員未依法裁量中止本案「二期開發」之執行,執意展延「控管點」,使台灣工商公司因而獲得利益,顯有違法濫用行政裁量權而圖利他人之情事,建議將本案移送檢調機關偵辦,端正政風!

  • 單位:議事組
  • 最後異動日期:1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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