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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平復軍佔民地李養生陳志龍邀相關單位召開協商會議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社
  • 記者:詹宗翰
  • 新聞日期:110-07-31
縣議會召開協調座談會,邀集戰地政務時期因軍事目的被佔用民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機關單位與會,期能實現土地正義,還地於民。 (詹宗翰攝) 縣議會召開協調座談會,邀集戰地政務時期因軍事目的被佔用民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機關單位與會,期能實現土地正義,還地於民。 (詹宗翰攝)

為使戰地政務時期軍方不當取得人民私有土地產權,侵害縣民私人法益之相關人獲得平復,李養生、陳志龍議員30日上午邀請國防部軍備局金門分遣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地政局及土地所有權相關人出席,假縣議會召開協商會議,陳玉珍、洪申翰立委辦公室亦派員到場參與討論。

會議由議員李養生、陳志龍主持,議長洪允典亦到場關切此議題。洪允典表示,軍佔民地的問題,長久以來是金門在地人民的苦痛,未能將祖先傳下來的土地討回來,有愧於祖先的託付。軍方於軍管時期長期佔用人民土地,據悉當時多是以「徵購」,而非「徵收」的方式,做法於法不合,希望中央能依法處置,解決地方人民困擾已久的問題。藉著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們的在場,希望向中央反映,能視地方現況與需求,將相關法令予以修訂,以解決人民的問題。

戰地政務實施期間,軍方不當取得人民之私有土地產權,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應予平復,議員乃於縣議會第七屆第五次定期會共同提案:「建請縣政府公布戰地政務實施期間(民國34815日至81116日)登錄在軍方名下財產、取得方式及過程。」為追此案之辦理情形,且考量部分事涉中央權責,為釐清問題癥結所在,議員李養生、陳志龍具函邀請有關單位集會研商,釐清戰地政務實施期間,軍方取得私有土地之方式及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不當與瑕疵,並侵害人民法益,如何尋求補償,以符合政府轉型正義之宣示。

陳志龍說,召開本會議的目的是解決鄉親土地的問題,許多金門鄉親遇到這類的問題,因此要找到正確的窗口、有效率的方法來解決。

李養生議員認為,金門於軍管暨戰地政務實施期間,由於軍政威權時空背景,致鄉親私人財產法益受到不法侵害,無法即時主張維護自身權利,以致諸多私人土地未踐行法定程序被軍方移轉為國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這也是威權體制下鄉親的沉重悲戚。李議員在提案說明中特別敘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地方政府應落實法治與實踐,秉承上揭法律之精神,理應有相應之具體作為。

李議員又說,儘管政府有心解決金門民眾陳年土地沉痾問題,先後亦配合訂頒「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與「離島建設條例」等相關濟急因應法律。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有限的法律條文規定,並未能放諸適用所有被侵害樣態。離島建設條例雖頒行逾二十年,但鄉親透過陳情、訴願方式,請求政府返還私人物權情事未曾間歇,鄉親主張還地於民的民怨積厚難平。

縣議會以現行相關法規範向民眾說明其權益,表示金門早期為了國防的需要,以徵購的方式取得部份人民的私有土地。《土地法》第222條至235條是關於土地徵收程序的規定,當時軍方以徵購方式取得這些私有土地,應依《土地法》第208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國防設備之需要」,同時遵守「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征收計畫書,並附具征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依規定分別聲請核辦」之規定。以前都是便宜行事,並未依照《土地法》相關的正當程序行之,當時所有徵購的土地,只給與土地所有權人青苗補償而已,並未給與地價補償;如依《土地法》第213條之規定,不只須給地價之補償,且需補償地上物,地上物包括建物、農作改良物等。許多案主當時都只得到青苗補償,未得到地價補償。此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依大法官解釋第579號規定,「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國家依法徵收土地時,對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該土地之其他財產權人均應予以合理補償」。

洪允典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於民國1061227日公布實施,威權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金門土地沉痾問題累積民怨,由來已久且比比皆是,為平復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洪議長也籲請金門縣政府主動為民作主,協助公布事實真相,並請中央正視民意著即立法,補償人民損害,還給人民一個公道正義。

  • 單位:議事組
  • 最後異動日期:1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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