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65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議會三讀通過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社
- 記者:翁維智
- 新聞日期:107-08-31
「金門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日昨經金門縣議會三讀通過。這項自治條例,經過役男、役男家屬、歷屆議員、縣府等多年來的持續努力與高度關注,終於在議會支持下,於8月30日三讀通過。
縣府表示,民國45年台灣地區實施徵兵制,金馬地區因實施戰地政務,並未隨之辦理徵兵,而是奉行政院令,要求地區民眾不分男女,自16歲起均應納入民防自衛隊編組服勤。又依兵役法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為解決金馬地區年滿18歲男子兵役身分,自民國55年7月起,依行政院令頒「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由縣府將年滿18歲男子,平時編入自衛隊訓練服勤,並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不再徵集服常備兵役;於戰時則實施召集,就地行兵員補充。
縣府指出,民國81年11月7日金門地區戰地政務終止,同年11月5日由國防部、內政部會銜,廢止「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辦法」,並發佈「金門、馬祖地區自8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徵兵」規定,以64年次役男為常備兵開始徵集對象,自84年1月1日開始徵集入營。因當時國防部與內政部並未「訂定過渡期間條款」或「採取合理補救措施」,即對出生於本縣民國64及65年次役男,不問是否符合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要件,一律加以徵兵,致役男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權益受到影響,統計地區64、65年次被徵集入營服義務役役男計有841人,其中服役役期最長月數為24個月,最短為3個月。
有鑑於此,案經多年爭取,金門縣政府乃訂定「金門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用表政府對於當時制度不完備之特殊時空環境,致權益受有影響役男之慰助。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也表示,該自治條例業經金門縣議會三讀通過,後續將依規定函報中央備查,俟准同意備查,完備相關作業程序後,即啟動慰助金發放作業。
- 單位:議事組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 點閱次數:3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