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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程委會敲定10/31至11/29召開定期會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105-10-25
29召開定期會 29召開定期會
金門縣議會將從本(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下(十一)月二十九日止一連三十天召開第六屆第四次定期會,會期內將進行本縣106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以及縣長施政報告、縣府各局處業務報告、縣政總質詢、審議縣府提案、人民請願案、議員提案等議程。
縣議會第六屆第十九次程序委員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許在議會綜合大樓二樓會議室召開,會議由召集人議長洪麗萍主持,副召集人副議長謝東龍,以及程序委員蔡春生、許建中、許華玉、張雲德議員出席,議會秘書長李增財、議事組主任陳勵志、法制專員梅承業與議事人員列席,縣府秘書長林德恭率同縣府各局處、金酒公司主管到場針對議案內容進行說明。
議長洪麗萍指出,本次程序委員會主要是針對第4次定期會議程及106年度預算案審議之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與確認。
昨會中除了針對第四次定期會的議事日程進行審議,並就九案縣府提案及二案人民請願案是否排入議程進行討論。
會中討論縣府提案中「本縣106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一案時,議員蔡春生指出,當中觀光處大陸事務科及金酒公司財務處預算編列太亂,建議重新修正後再行審查。他也說,用人唯才,希望金酒公司不要用不懂財務的來當財務處長。
副議長謝東龍指出,文化局之預算編列不夠詳實,其中有些該編的未編,卻編列其他不需要之預算,議員也曾提出建議意見,有重新修正之必要。
議員許建中指出,106年度的預算案本來編130幾億,怎麼突然增加4、5億,為何未向議員說明其中之差異性,議員背書也是要對縣民交待,應據實檢討。
議長洪麗萍希望縣府在預算送達議會前,要讓議員充分了解106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增加之原因,且應做更詳實的編列,並多跟議員溝通協調。
經過充分討論後,主席洪麗萍議長做成決議,106年度總預算案排入議程,當中資料未臻完備部分,請縣府於11月4日前,將相關資料補正,並繕具105、106年度預算差異分析表併案送審。而縣府提案中「審議辦理『金門縣縣民卡暨卡片管理系統建置採購案』經費新臺幣2,370萬元整,請同意動用第二預備金案。」,已編入106年度預算案,不予排入;另「審議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105年施政計畫『防治及防疫』業務費專案約用人員酬金及保險等費用不足新臺幣220萬整,請同意動用第二預備金案。」一案不予排入,餘均排入第四次定期會中審議。至於二案人民請願案均排入大會審議。
昨日經程序委員會敲定的第四次定期會議事日程安排,分別為: 
十月三十一日:一、議員報到。二、主席報告。三、預備會議:1.決定議事日程、2.抽籤決定議員縣政總諮詢順序。3.推選決定各審查委員會委員暨召集人。4.推選決定程序委員會委員。5.推選決定紀律委員會委員暨召集人。6.抽籤決定議員縣政總質詢順序。四、縣府對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報告。
十一月一日:議案讀會。縣長施政報告。
二日:民政處、行政處業務報告。
三日:人事處、政風處業務報告。
四日:消防局、警察局、環保局業務報告。
五日、六日:例假日。
七日:主計處、稅務局、社會處業務報告。
八日:工務處、教育處業務報告。
九日:衛生局、文化局業務報告。
十日:地政局、觀光處業務報告。
十一日:財政處、建設處業務報告。
十二日、十三日:例假日。
十四日至十八日:縣政總質詢。
十九日、二十日:例假日。
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分組審查暨蒐集資料。
二十五日:聯席審查:一、審議本縣106年度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含各審查會報告分組審查情形)。二、審議「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
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例假日。
二十八日:三讀議案第二、三讀會:一、審議本縣106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二、審議「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三、審議縣府法案。
二十九日:一、審議縣府提案。二、審議人民請願案。三、審議議員提案。四、臨時動議。五、閉會。
而排入本次定期會縣府提案有七案,包括:
審議本縣106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案。審議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106年度預算案。審議「金門縣縣庫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議「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等六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九之一條等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議105年度離島建設基金補助「金門縣清淨家園環境維護管理暨海岸環境清理計畫」經費計570萬元整,請同意先行動支案。審議內政部補助「重(增)建火化場相關建物及殯儀設施工程」經費計新台幣1,125萬3,000元整,請同意先行動支案。審議撥付本縣水產試驗所亡故技工許燕山遺族撫卹金,計新臺幣115萬9,000元整,請同意動支第二預備金案。
至於人民請願案有二案,分別為:
陳翠「陳情人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所有權,合法申請登記完畢,而發給土地所有權狀以憑執管。地政局受理金馬分處之函文就辦理該項土地所有權狀公告註銷,有違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之疑慮,請縣府為適法之處置」。陳建靖「陳情人等3人105年7月11日向監察院陳情返還金門金湖鎮新市段1-3、1-15、1-16、1-17、1-18、. 1-19、4-14、4-22、4-31、4-32地號縣有地在案。經監察院審核係土地於51年間遭縣府登記為縣有,嗣渠等申請歸還,遭縣府率以該等土地為徵收取得為由,認不適用行為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規定,涉與實情不符等情,請縣府妥處。」。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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