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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離島建設條例地政局跨海烈嶼說明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105-10-03
金門縣議會議員洪鴻斌提案請縣政府至烈嶼鄉加強宣導離島建設條例相關說明,洪麗萍議長、洪允典議員亦同聲籲請讓烈嶼鄉民眾能更深入了解離島建設條例還地於民之政策及購回期程,以維鄉親權益。縣長對民眾土地問題也很關心,多次要求地政局同仁建立聯繫窗口,多溝通說明並謀有效方案以解決民眾多年之土地問題。故地政局特定於10月1日起巡迴林湖村、黃埔村、西口村、上林村及上岐村村辦公處辦理離島建設條例宣導說明會。
地政局表示,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經於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施行第9條第1項之規定,其修正重點為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應於二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得自公告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按當年度公告地價購回土地;同時排除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另新增第9條第5項,對於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其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等足資證明其所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或占有人得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土地管理機關經確認屬實且無公用之情形者,得就其建物、墳墓所在位置核算面積,按當年度公告地價讓售土地。
另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業經104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61號令公布施行,雷區範圍內之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佈雷前之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上開公布施行生效之日起五年內(自104年6月12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局申請返還。
烈嶼鄉民眾出席踴躍,於會場彙整民眾意見,俟了解後再予以妥適電繫說明,以利加強宣導民眾明瞭離島建設條例還地於民之政策及購回期程,以維自身土地權益。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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