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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三項法案議會完成三讀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101-06-07
縣府三項法案議會完成三讀 縣府三項法案議會完成三讀
金門縣議會第五屆第五次定期會昨進行審議縣府法案議程,依第一和第三審查小組審查意見,完成縣府三項法案三讀會。其中,金門縣民國47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修正案照案通過。而,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大會作出儘速修正後送回議會審議的決議。至於金門行動電話基地臺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大會則依審查意見決議通過,自公布日施行。
  金門縣民國47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昨經縣議會定期會完成二、三讀會照案通過。其第三條修正為:符合申請規定者,每人每年春節、端節及中秋節各核發給本慰助金新台幣二萬元。已獲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或領取院外就養金者及政府公費補助機構就養者,不得申領本慰助金。
  該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原條文「本自治條例實施滿一年,本府應檢討修正。」因縣府已提出檢討,並經縣議會三讀會決議把十一條原條文刪除。
  至於金門縣行動電話基地臺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大會則依審查意見三讀會決議通過。在其總說明表示,查本縣行動電話基地臺設施(以下簡稱基地臺)近年來不斷發生違反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除造成電信業者拆遷之損失外,亦形成民怨。究其原因,係未能於設置前有一套機制來預防及有效管理,爰此,縣府為建立基地臺設置之管理規範,以維護公共安全、市容觀瞻及增進公共福祉,制定該自治條例。
  此項自治條例制定重點條列摘要如后:
  第三條:設置基地臺應於施工前向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許可。基地臺以電桿式設置者,非屬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圖示,及以機櫃型式設置其水平投影面積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超過三公尺者,應申請雜項執照。基地臺設置於建築物屋頂,其高度逾九公尺或面積逾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應申請雜項執照;於同一屋頂設置二個以上基地臺,其面積合計逾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亦同。前項高度與面積之計算,以基地臺及相關附屬設施本身之高度、面積為準,不包括原建築執照之屋頂突出物。
  第四條:設置基地臺之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基地臺不得設置於違章建築及屋頂避難平台。二、基地臺設置於金門特定區計畫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者,其天線高度應距離地面三十公尺或十層樓以上;設置於其他地區者,應距離地面二十一公尺或七層樓以上。三、基地臺天線水平方向半徑十五公尺範圍內,有高於天線之建築物者,不得設置。四、同一土地或建築物屋頂,設置二個以上基地臺,其天線應以共桿方式架設。
  第五條:設置基地臺之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電信主管機關核發之架設許可證影本。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基地臺之證明文件;其設置於公寓大廈者,應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五、相關土地使用證明書或許可函及計畫書圖。六、建物登記謄本。七、基地臺外觀圖說及現場環境照片。八、設置樓層之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影本。九、1000公尺範圍內51%以上居民同意書。十、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第八條: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基地臺,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申請許可。
  第九條:電信業者依第五條所定範圍內居民每二年健康檢查一次。
  另外,昨天的議程過程平和、順利結束縣府法案審議二、三讀會議程。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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