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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疫認證合格金門肉品尚青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97-12-11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秘書長王逢明表示,近期景氣差、肉品乏人問津,自十一月三十日起巡迴全國各縣市辦理推銷活動,年關將近希望能拉高價格,鼓勵民眾多多捧場、消費者要有信心。
昨日計有縣議員蔡水游、農會理事長陳國強、金門縣養豬協會理事長楊水東、總幹事蔡錦駒等與會,合力推銷金門在地豬肉,向前往參與的民眾說明豬肉是有產銷履歷認證、通過防疫檢疫的安全肉品,鼓勵民眾多多選購,並贈送給參與鄉親。
據金門縣養豬協會總幹事蔡錦駒指出,金門目前的養豬戶約一百二十戶,豬隻約二萬頭,地區自給自足沒有問題:而目前毛豬一百公斤售價七千五百元,金門的消費者要有信心,肉品是金門當地尚青ㄟ。
而昨日除了推銷豬肉品外,也假成功鍋貼館辦理美食品嚐活動,讓台灣來的貴賓和金門與會來賓品嚐道地的金門豬肉料理。
記者楊水詠/綜合報導
金門地區健康豬肉肉品推廣促銷暨品嚐活動昨日舉行,金門動植物防疫所表示,立法院在上月中旬已三讀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提高現行條文的刑罰及罰鍰額度;未來分裝、販賣及運送動物用偽、禁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金門動植物防疫所已接到修正案,因動物用藥品的販賣流通及使用管理工作,與消費者食用健康關係密切,應使管理方式更嚴謹,並提高罰鍰及刑責,請業者注意和遵守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以免觸法。
其修正案目的是為加強管理,修正條文新增規定主管機關可派員赴禽畜與水產養殖場及飼料製造廠,稽查有關動物用藥的使用情形,並可作生體抽樣檢查。同時,修正第32條之3規定,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來歷不明、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輸入的動物用製劑或人用藥品,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解生理機能。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使用動物或人用藥品原料藥,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禽畜與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
在修正條文也增訂,違反第32條之3第1項規定使用偽藥或禁藥者,若一年內再犯,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二十五萬以下罰鍰,其行為導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現行條文35條、37條等條文規定,販賣、運送、寄藏、分裝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另,修正後的35條條文規定,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儲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定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對於生產或販賣藥品的成分或效能,超越登記內容範圍,作虛偽誇張的廣告或傳播,依現行條文規定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修正,改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對於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考量劣藥的形成具有製造品管疏忽、運送不當等原因,且業者已依法領得證照,衡情度理,情節尚屬輕微,不宜科處刑罰,修正後將行政刑罰改為行政罰,並提高罰鍰。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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