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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案對象議員紛要求放寬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96-12-25
本縣戰地政務時期約聘僱人連續服務十年辭職者得酌發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遣散費,惟任公職年資未滿十年且未能採計為退休年資、未能辦理提敘年資之其他臨時人員者,迭有向縣府及議會陳情,要求宜按任職年資比例核發一次遣散費,以補償其損失。
地區於戰地政務時期,由於時空背景、民風習俗、地域環境特殊因素,為便宜行事而自訂單行法規,其內容、程序等與中央法規迥異,實乃基於戰地政務特殊時空背景,俾能進用上開人員從公,惟訂法確有不周延致影響渠等權益之處甚多,基於衡平原則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暨縣府所訂「金門地區戒嚴時期涉賭(觀賭)及因行政命令等被撤(免)職之公教員工任職年資計發一次救濟金實施要點」之精神,縣府制訂「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
縣議會昨日進行縣府提案審議時,針對該條例的審議,議員蔡水游、李麗貌、許建中,都曾為適用的對象爭取,讓他們獲得較高的補償金。
蔡水游關心該條例何時可開始受理申請?並希望戰地政務期間年資要列入計算,提敘或依照以前的年資核計,應具有彈性,以供申請者選擇,並朝向更周延的方式來修訂,一體適用,不要排外。
李麗貌曾一度建議在條文中增列但書,應比照現在的年資等級來發給,以讓在戰地政務時期未能調升的職員獲得更多的補償。主席謝宜璋還一度裁定休息協商。
針對該自治條例中排除的適用對象,許建中高分貝的指出,像基幹隊、自強隊、仁愛隊,他們早年都是地方的菁英,操練辛苦、服勤認真,怎能不將他們列入補償對象內。另外,像官派的諮詢代表、村里長早年為地區奉獻心力,他們任勞任怨,應該列入適用範圍,予以補償,不應加以排除。
對於早年官派諮詢代表與村里長,由於都是無給職,翁正義也表示必須另研訂一個辦法來辦理。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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