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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購回土地 陳滄江居中協調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106-04-06
位於林湖路鎮西段,原為軍方營區的四十一筆土地,目前是撥用作為金寧鄉公所資源回收場之用途,而原地主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爭取購回,但是經過多年努力仍未成功。
縣議員陳滄江於昨天召集金寧鄉公所、地政局、國有財產署、財政處、環境保護局等相關單位辦理第二次的協調會,在會議當中終於釐清相關法令以及執行障礙,並作成即刻由土地管理機關金寧鄉公所呈報金門縣政府,並且轉呈內政部,說明金寧鄉公所清潔隊將縮用範圍,不再使用之土地得否依離建條例補行公告由原地主或繼承人購回土地。地主也同意購回祖產土地後,視鄉公所需要再回租部分土地。
出席協調會的金寧鄉長陳成勇表示,相關法務程序完備後,鄉公所方面也將會全力配合。國有財產署金馬辦事處、縣府地政局、財政處、環保局等代表都紛紛提供法律規定與解釋。而參與協調會的榜林村村長楊龍傳以及地主楊肅熒、楊肅宗、徐心富等人,對於議員陳滄江受理他們的陳情案件之後,積極的前往現場會勘,同時還協調各有關機關,且持續關心協助,讓他們的祖產土地回購有望,與會者都表示感謝,並且報以掌聲。
昨日的這場協調會中,在議員陳滄江的主持之下,順利達成了數項的結論,分別為:一、土地管理機關金寧鄉公所已無繼續使用大面積資源回收用地之需要,同意檢討廢棄使用撥用之土地,並且報請公告由原地主價購。二、原地主購回土地之後,若金寧鄉公所有租用之需要,地主也同意出租部分土地。三、金寧鄉公所於四月十五日以前完成呈報金門縣政府與內政部,請示得否補行公告,同意撥用之營區土地,由原地主價購。
根據陳滄江的說明,榜林村村民楊肅熒等原土地所有人,於民國一○二年依照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申請購回金寧鄉鎮西段二○六地號等,共計四十一筆土地。該批土地於民國六十五年間,由軍方價購設為軍事營區。而在撤軍之後,金寧鄉公所申請撥用為資源回收場之用。
議員陳滄江在接受村民的陳情之後,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四日召開首次的協調會議,當時的金寧鄉公所同意依照新修正的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儘速尋覓場址遷移資源回收場還地,但後來擬遷址湖下與西堡,都遭居民反對;清潔隊也未及時報請公告可供原地主購回之土地,以致延宕至今。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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