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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案》李縣長﹕可受公評絕無不法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101-07-26
針對縣議員陳滄江狀告縣府及國防部於中和金門新村改建案涉嫌違法,縣長李沃士昨指示財政局進行回應,強調相關程序絕無不法,所有的建戶分配均依法按期程實施推行,絕對可攤在陽光下接受檢視。
  財政局則在回應時,針對事實一一加以釐清。財政局指出,首先,在中和五眷村產權索回之歷程及房地分配事宜方面,中和五眷村係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安置服務政委會軍文職人員,於民國五十一年至五十六年以年度員工房舍修建費編列經費購置五眷村二十五筆土地,由員工自建房舍,至六十三年國防部基於「管用合一」責令土地移轉陸總部再轉國防部接管。
  八十一年初,金門縣縣政諮議會會長盧志權等及全體縣政諮詢代表十九人,連署向監察院陳情要求歸還中和五眷村,並提出兩大訴求:物歸原主,及情理法兼顧原則,從優從寬處理原住戶權益。監察院受理盧志權等人陳情,並展開調查,八十二年六月三日完成調查意見,確認權屬金門縣,並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機關辦理。
  財政局指出,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福建省政府轉行政院函略以中和五眷村土地取得登記為國有亦屬正確,不宜由縣府接管,縣府乃再向監察院申訴,監察院再函行政院妥處函復,行政院乃於八十三年七月七日台八十三防字二六一三五號函國防部修訂「金馬各級戰地政務機關簿冊財產人員移接處理方案」據以執行。
  其後,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總統公布眷改條例,同年六月二十五日國防部呈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草案,行政院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核定中和五眷村列入眷改總冊,須受眷改條例規範。
  縣府在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與和五眷村眷戶代表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眷服處共商「國防部與金門縣政府運用台北縣復興新村改建住宅協議書(草案)」,參照高雄市政府執行實踐五村改建方式辦理改建,協議書草案暨規劃評估報告經縣議會於八十九年第二屆第六次臨時會附帶決議通過,四眷村產權應一併歸還,眷戶權益依眷改條例規定辦理。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國防部修正增訂「金馬各級戰地政務機關簿冊財產人員移接處理方案」肆之一之(四)報奉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院台防字第○九一○○五一五六六號函准修正核定。國防部與縣府依據前述「處理方案」辦理中和五眷村四十六筆土地產權移轉為金門縣,變更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基於誠信原則,依行政院核定計畫以復興新村為改建基地,縣府成立「金門縣中和五眷村改建基金」採「自資興建」方式辦理復興新村改建,該改建計畫工程相關經費預算,依預算法程序編列預算送請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財政局強調,相關作業均依法辦理,並充分保障本縣縣有財產及縣民權益,並依行政院核定於改建完成後除分配原眷戶及違占眷戶,其餘房地及四眷村土地均由金門縣政府依權責自行處分,並解除四眷村列管。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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