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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民進黨提案修正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101-06-06
議員陳滄江認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自民國八十九年執行以來,民眾迭有反映其私有土地早年因軍方迫於時局急需遭強制徵收(購),且僅以象徵性之青苗補償補貼土地所有權人,且未經法定程序辦理移轉登記,諸如所有權人旅居台灣或海外華僑、甚至已過世者,卻由在金親友於未經授權或委託情形下,逕於土地(青苗)補償清冊簽章代領即完成土地移轉程序。政府雖立法還地於民,卻於離島條例中規定,民眾需以公告地價向政府申請購回,且申請購回程序繁瑣,復有原土地所有權人亡故,後續之繼承因素造成土地購回更加困難。
陳滄江表示,此次民進黨版的修正意見,希望讓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的位階高於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都市計畫法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次是,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申請購回土地,經審查合格通知後,需於三十日內繳價,否則視為放棄,此次修正也希望將此嚴苛規定刪除。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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