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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條例第九條修正案黨政協商傳出好消息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100-05-11
2011/5/11
民進黨金門縣黨部於去年十一月上旬提交立法院民進黨黨團由立委蔡煌瑯領銜提案的「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法律修正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在十二月二十日一讀通過後,日昨(9日)在立法院經過黨政協商又傳來好消息,協商結論為:本院委員蔡煌瑯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照蔡煌瑯委員等提案,第九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文字修正為:「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經總統公布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前項返還人民土地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其餘照蔡煌瑯委員等提案通過。
議員陳滄江表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法律修正案」,主要的意義在於:修正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的「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修正後的條例精神為自總統公告後一年內凡金門地區之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強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土地者,應依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即無償返還該土地予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條文內容中,亦順應馬祖王長明村長之請求,納入馬祖地區。他說,「以無償的方式還地於民,尤其是當年以青苗補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目前軍方已無軍事需要的土地(如排雷後的土地)」,這樣的修法才能符合實質的正義,長久以來鄉親最大的傷痛就是因為祖先遺留下來的土地,因為昔年戰地政務的因素被政府以各種登記為國有,現在要歸還人民百姓竟然還有「附帶條件」要鄉親以公告地價向政府購回,這是極不合情理的,議員陳滄江說欣見「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法律修正案」通過黨政協商,本條例經過委員會簽字後即為三讀通過,將能澈底的解決金門鄉親長期以來的土地歸還問題。
  陳滄江表示,本修正條例唯一美中不足的是,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誠如蔡煌瑯委員所說,在缺乏離島委員的奧援下,獨自與包括內政部等官員辯論力戰結果,只能先保存戰果,同意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文字的修正。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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