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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議會三讀通過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100-02-25
縣議會第五屆第四次臨時會昨日三讀通過金門縣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修正案(法案名稱修正為金門縣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將於公布日起施行。縣議會今(二十五)日將進行審議縣府提案、審議人民請願案、審議議員提案、臨時動議等議程後閉會。
  縣議會臨時會昨日議程進行縣府法案(審議金門縣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修正案)的二、三讀會,由議長王再生主持,縣長李沃士率同縣府主任秘書盧志輝,及縣府暨附屬單位主官、管列席。
  「金門縣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原於去(99)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縣議會第五屆第二次定期會審議通過,昨日縣府民政局在提案中也提到,此次修正案主要是中央主管單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曾金陵、第一處等人於今年一月二十二日前抵縣府拜會縣長李沃士,曾與縣府研商「金門縣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議題,對本政策表示樂觀其成,但建議慰助金的名稱略做修改,「八二三戰役」儘可能不用,以免衍生後續一些爭議。由於本案所稱「八二三戰役」參戰人員包括義務役常備兵、志願軍士官、自衛隊員等對象,為免衍生後續爭議,「八二三戰役」修正為「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較為妥當。
  配合法規名稱、條文修正,原名稱「金門縣八二三戰役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修正為「金門縣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
  由於該自治條例立意甚佳,將能照顧地區參與八二三戰役自衛隊員之貢獻及晚年照顧,加上縣府也積極與議員溝通說明,議員都相當支持,在進行二、三讀會時也進行得相當順利,三讀通過這項福利法案。
  依據議會昨日三讀完成修正的「金門縣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內容,條文共有十條,明訂立法之目的係縣府為為感念參戰自衛隊員參戰之貢獻,照顧其晚年生活。
  而慰助金申領的對象為曾於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加國防部核任重大戰役之自衛隊員,現設籍本縣,並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戰地政務終止前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本縣累積滿十年以上者,領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譽國民證,得申領本項慰助金。
  符合申請規定者每人每年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各核給慰助金新台幣二萬元。但「已獲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或領取院外就養金及政府公費補助機構就養者」、「已領取軍人退休俸(終生補助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退休(職)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者」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慰助金。
  申請本項慰助金應填具申請書後,並檢附個人戶籍謄本、金馬自衛隊員榮民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至遲於當節前以十四日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而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影印本。
  而鄉(鎮)受理申請後,應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冊併同申請書件,送縣府審核。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申請之次節起發給慰助金,其金額逕撥入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戶;而不符核發放資格者,並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之。而申請方式或要件不齊,其能補助者,通知申請人於三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條文中也規定停止發放就養金的原因包括:申請獲准領取榮民就養金者、死亡或失蹤者、戶籍遷出本縣者、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或拘禁二個月以上者、其他申請資格喪失者,自事實發生之次節起停止發給慰助金,但上述情形原因消滅者,得重行申請。另請領本慰助金之權力,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而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於實施滿一年,縣府應檢討修正。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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