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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選區劃分縣府特提分析評估報告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98-01-15
民政局長洪國正昨日作「金門縣議員選舉│大小選區分析評估報告」指出,依據法規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明定:「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縣議員選舉選區劃分係屬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
目前全國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選區之劃分計有下列數種方式:
一、以單一個鄉(鎮、市、區)行政區為選舉區者,即每一鄉(鎮、市、區)為一個選舉區,計有宜蘭縣、澎湖縣、連江縣、嘉義市及臺南市等五個縣(市)。
二、以縣(市)行政區劃分若干個選舉區,即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部份選舉區為單一鄉(鎮、市、區),部份為聯合數個鄉(鎮、市、區),計有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連縣、臺東縣、基隆市等15個縣(市)。
新竹市以所屬行政區劃分為單一選舉區為主,其中有一個區再分為兩個選舉區。臺中市以行政區劃分為單一選舉區為主,其中某些區再析出部份里與他區合併為選舉區。
本縣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解除軍管,回歸地方自治體制,初期以縣政諮詢會改制為臨時縣議會,至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選舉第一屆縣議員十六人,成立縣議會,此為本縣自三十八年實施軍管之首次縣議員選舉,選舉區係以鄉鎮劃分為金城(含烏坵鄉)、金湖、金沙、金寧、烈嶼等五區,由於軍管解除,民主思潮澎湃,參選者高達六十二人,競爭激烈,賄選蜚聲,影響選風與社會和諧,因之八十四年以還,各界人士咸認應檢討變更以縣行政區為選舉區,以期防杜,並提昇問政視野;本會乃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函徵各機關團體意見,結果多數建議改以縣行政區為選舉區,乃經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審議後依法公告變更縣議員選舉區,從而本縣議員選舉自第二屆起均以縣行政區為選舉區。
第四屆縣議員選舉,經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公告,以縣行政區為選舉區,全縣人口數為68,265人,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應選議員席次為18席,其中婦女保障名額為4席,選舉結果依當選人戶籍地分佈,計金城4席(人口23,262人)、金湖3席(人口15,086人)、金沙3席(人口11,338人)、金寧4席(人口12,110人)、烈嶼4席(人口5,975人)、烏坵0席(人口494人),婦女當選5席皆非保障名額而當選。
第五屆縣議員選舉,選舉區應否變更,經遵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於97年6月9日金選一字第0972650231號函本縣各級地方自治機關、各職業團體、各政黨社團徵詢意見及其利弊,回覆調查表十單位,其中認應維持縣行政區為選舉區者,計縣議會、中國國民黨金門縣委員會、烈嶼鄉公所、烈嶼鄉民代表會等四單位,建議以鄉鎮行政區劃分選舉區者有縣政府、金城、金湖、 金寧、金沙四鄉鎮公所及總工會等六單位。
為顧及選舉區劃分之完整性及適當性,與區域代表性及人口比例原則,就徵詢所得意見,宜參照第一屆以鄉鎮劃分選舉區,計分金城鎮(含烏坵鄉)、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五區,其席次分配,依97年9月份全縣人口數83,619人,應選議員名額為19席,計第一選舉區(金城鎮含烏坵鄉)為7席(婦女保障名額1席)、第二選舉區(金湖鎮)4席(婦女保障名額1席)、第三選舉區(金沙鎮)3席、第四選舉區(金寧鄉)3席、第五選舉區(烈嶼鄉)2席。
上項選舉區變更規劃經召開第123次委員會議研討通過,即依限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參。繼 奉中央選舉委員會97.9.19中選一字第0973100250號函示「下屆縣(市)議員選舉如有選舉區變更之建議者,請於97.12.30日前填具變更意見表及變更意見理由說明,並附變更簡圖及公聽會紀錄,提報本會審議」,當即遵照函示要旨,審慎研議並博採眾意,乃復辦理公聽會五場次,綜合各場陳述意見,人口較多之金城鎮、金湖鎮及部分人士均贊同變更為鄉鎮選舉區,人口較少而現有議席較多之烈嶼鄉、金寧鄉,以及現任議員,多認為宜維持現行縣為選舉區。
當前縣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方式,全國僅金門是以縣行政區域為選舉區,形成特殊體系,且立法委員選舉區亦已採單一選區,故本縣縣議員選舉,當以鄉鎮為選舉區為宜。本縣第二屆起變更大選區,原冀可抑杜買票賄選,端正選風,但經歷屆選舉,實際上選風未能導正,賄選亦難根絕,且範圍較廣查察亦難,故選區大、小無關選風,欲端正選風應須從教育與法治,並透過宗教與文化道德之薰陶乃克有濟。
有關縣議員選舉,選舉區以鄉鎮與縣行政區為劃分之影響,茲參據本縣各機關、社團回復有關利弊得失,分析如下:
(一)以鄉鎮行政區為選舉區選舉利弊:1.優點:(1)以鄉鎮行政區為選舉區,選民對候選人認識較為深刻,對其才能、品格、操守、為人處事暨輿論對其個人風評等可以統籌做整體評估,易於瞭解候選人特質,達到慎選賢能。(2)各鄉鎮選舉區均有一定名額議員產生,對於鄉鎮各項建設較能兼顧均衡發展機會,且能瞭解民眾需求,充分反映選區民意。(3)候選人競選所需經費、人力、物力較少,選後較能落實服務選民。(4)以鄉鎮行政區產生之議員,選民對其能就近監督,對其本身職務之推行,能責成其竭心盡力,進而可促使其勇於任事,增加議員責任感,另一方面可增進選民對於政治的認識。(5)清流之士較有機會為民服務,而且席次分配合理,責任區明確,選民可以有效監督。2.缺點:(1)以鄉鎮行政區為選舉區,依人口數分配,若應選出議員在4人以下者,則無婦女保障名額。(2)以鄉鎮選舉區,在表象予人以民意代表性較低之感,實質問政亦必以選舉區為重,而易與鄉鎮代表層級混淆。(3)候選人為求勝選,較易慫恿選民將戶籍遷至本身之選區,造成幽靈人口影響選舉,但亦容易露出線索而遭查獲。
(二)以縣行政區為單一選舉區選舉之利弊:1.優點:(1)以縣為選舉區,由全縣選民選出優秀的縣議員,服務全縣的縣民,且更能代表民意。(2)選民有較多人才可選擇,當選人較具全縣性的問政視野,不會侷限於一己之鄉鎮,對金門整體之發展較有利。(3)婦女保障名額較為落實。2.缺點:(1) 選民對於候選人較疏遠,認識亦不足,無法正確遴選候選人。(2)選舉區較廣參選之候選人所需各項競選經費,人力、物力、財力龐大,有意參選之優秀人才,囿於經費籌措不易,難有參選機會。(3)若各該鄉鎮未能產生合理之議員人數,則其政治參與及各項資源爭取將處於劣勢,容易拉大城鄉之差距。(4)宗親勢力與地方派系易於形成勝敗之關鍵,優秀候選人無法出頭。
婦女保障變動情形,第一屆及第二屆議員名額為5人以上10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超過10人以上者每滿10人增加名額1人,本縣第一屆應選16名,婦女保障當選名額1人,高票當選1名,第二屆亦同。
第三屆(91.1.26)修訂地制法,婦女當選保障名額提高為四分之一,依第33條規定各選舉區選出之縣議員名額達4人者,應有婦女當選保障名額1人,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本屆選出之縣議員17人,婦女當選者4人,其中1人為保障名額,3人為高票依序當選。
第四屆應選議員18席,婦女保障名額4席,選舉結果婦女當選5席,均以高票依序當選。
下屆第五屆應選議員19席,如變更以鄉鎮行政區為選舉區,僅有第一(金城)及第二(金湖)選舉區有婦女保障名額,較第三、四屆原有保障名額減二席。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查本縣第4屆縣議員任期至民國99年2月底屆滿,選舉區如欲變更需於98年2月底前發布,權責係屬中央選舉委員會。至於本縣第5屆議員選舉區,是否變更以鄉鎮為選舉區,或維持目前以縣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本會理當參採眾意,提具意見說明及利弊分析,陳請 中央選舉委員會卓參。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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