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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昨進行地政、消防、人室、研考等局室業務報告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96-11-30
縣議會第四屆第四次定期會昨日進行地政局、消防局、人事室、研考室等局室的業務報告,議員多所勉勵,期盼各單位共同努力為民眾做好服務工作。

昨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定期會準時開議,由副議長許玉昭主持,縣府主任秘書盧志輝率縣府一級單位主管列席備詢。

議員蔡水游關切機關工友的晉用情況,他詢問今年度有再增加新進技工工友嗎?要求相關晉用應該將詳細辦法攤在陽光下,且人事室也要將過程公開、透明化,否則恐怕會引起民眾的遐思與聯想。

蔡水游說,現在機關首長要用個人都很困難,到底整個用人權掌握在誰手裡,而今年新增的三十多個臨時人員名額是誰用的,他強調,他可是一個都沒用,蔡水游再三要求,用人一定要透明化,才不會用一個人,而得罪十個人,他說,用人哲學是相當重要;最後,他也要求縣府人事室將新進技工工友的名單交給縣議會來瞭解,當中要將身家資料記載詳細,議員們會再瞭解這些人是否符合家境貧苦的資格限定。

人事室主任翁正義指出,如今用人都是各單位招考發佈後,再統一交給人事室來備查,針對整個用人制度,還會再檢討改進。

許玉昭則提到有關戰地政務時期村里長的慰勞補償與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希望儘速來推動。

人事室指出,依據所擬的「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編制外人員補償自治條例草案」,當中所指編制外人員者,是本縣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其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依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法規規定進用或其所聘(僱)用之編制外助理教師(褓姆或助理員)、技工、工友及其他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

補償對象,依照草案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發給一次遣離費之補償:

(一)曾任職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其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外人員,於本縣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受僱用之日起,計算至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合併年資未滿十年者,或已滿十年調升編制內職員,並辦理俸級提敘後之積餘年資未領有相關退(遣)離費者。(二)調升為編制內人員,而於辦理退休(職)、撫卹或資遣時未採認併計年資者。(三)曾任地區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班依「幼稚園設置辦法」考試晉用之助理教師(媬姆或助理員),僱用當時如已符合幼教教師任用資格現仍在職者,准予採計任職服務年資,其年資不及十年並已離職者發給遣離費。

第五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依相關法令規定得併計辦理退休(職)年資及已辦理提敘之年資者。二、已退休(職)及撫卹人員,其年資採計已達最高年限者。三、現職公務人員曾任編制外人員年資,於退休時得另併計技工、工友(含作業員)年資請領退休金者。四、基幹隊、自強隊及仁愛隊人員。五、其他非支領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或本縣預算之人員其服務年資。

第六條、提敘年資與申請補償年資合計,最高以十年為限。

今日議程為:一、議案讀會。二、報告本縣97年度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案編製情形。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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