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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會建議縣府採納取消遷葬費預繳者辦理退費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96-06-15
殯葬所指出,本縣各民眾公墓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至96年1月12日止,往生者安葬於各民眾公墓,依據「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安葬公墓預繳15年後遷葬費新台幣12000元,年限到期由管理機關通知函告家屬自行負責起掘進塔,所繳交遷葬費12000元由管理機關退還,倘若家屬未依公告期限內辦理,則該筆費用由管理機關依法定程序僱工代為起掘進塔,以維持各公墓輪葬制度及永續經營。
爰在縣議會第三屆第八次定期會,針對第11條收費表示:「民眾就此收取此項費用迭有不良反應,且事隔15年後時空變遷,貨幣貶值,實不應收取。」縣府為順應縣議會建議案及民意,於95年8月3日修正公布「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及96年1月12日訂定發布「金門縣縣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取消遷葬費12000元。管理機關金門縣殯葬所特在本96年度編列90至94年退還原繳款人或家屬費用計新台幣1300餘萬元,並經縣議會審查通過。
90至94年間塋葬退費,已由殯葬所寄發1162件退款通知單,截至目前90至94年民眾申請並已撥款合計697件,未回信待領計465件,另95年已辦理退費(殯葬所代收保管款)均全數轉帳或現金退還民眾,合計235件。請民眾接獲通知時,按回郵信封檢具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身分證正反面等影本寄回殯葬所辦理退費轉帳,未能提供存摺影本者,請逕至殯葬所申請退款手續。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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