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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放寬小三通人員往來又向前邁進一步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96-02-07
縣府表示,經過地區各界全力爭取,行政院於去(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院臺陸字第0950095723號令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0條、第10條之1、第10條之2、第12條暨第36條相關規定,大大放寬公務員經小三通往返大陸資格,以及大陸人士來金旅遊組團人數限制等,縣長李炷烽也要求相關單位將修正內容讓民眾周知,以利民眾小三通往返需要。
縣府交通旅遊局說明指出,該次修正的主要重點包括:
一、具公務員身分,服務於縣級以下及縣營事業單位人員:
(一)服務金門縣縣級以下機關人員,所任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人員,經縣政府、縣議會同意後,得申請許可由金門進入大陸。(該次修法調整第10條第5項第1款)
(二)服務於金門縣縣營事業單位人員,赴大陸從事公務活動者或在金門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以非公務事由赴大陸者,經所屬縣政府同意後,得申請許可由金門進入大陸(該次修法增列10條第5項第2款),惟如未在金馬設有戶籍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之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非公務活動者,則必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金門服務站申請專案許可。(該次修法增列第10條之1第1項第5款)
(三)服務於金門縣縣營事業單位以外各機關之政務人員,或所任職務列等之職務等級,或所任職務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人員及警監三階以上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者,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專案許可。(該次修法調整第10條之1第1項第4款)
二、服務於警察機關及中央機關(派駐金門)者:
(一)服務於金門縣之警察機關及非縣級之各機關(構),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人員及警監四階以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在金門設籍六個月以上或未設有戶籍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同意,得申請許可由金門進入大陸地區(該次修法調整10條第5項第3款);惟如未在金門設有戶籍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公務活動者,則必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專案許可。(該次修法增列第10條之1第1項第6款)
三、修正第10條之2:
該辦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許可者,核發一個月效期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四、調整團組人數: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金旅行團組人數,經縣府多次建議考量金馬地區發展觀光,考量旅行業者成本因素,此次亦經行政院列入修正,大陸地區人士以旅行申請許可入出金、馬者,人數修正由十人以上二十五人以下,調整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不足五人之團體不予許可。
五、修正第36條:
該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外,由行政院定之。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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