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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通通航實施辦法不符地方實需應予修正放寬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95-12-03
小三通實施以來,雖經多次修訂,但規定總不符地方的實需,像目前地區之一般公務人員若欲經小三通入出大陸地區,需經服務單位同意,且僅取得一個月效期、單次之入出境證許可規定,在縣議會定期會中,議員也針對此提案建議「服務於金馬地區一般公務人員經小三通出入大陸地區,應比照一般民眾免需服務單位出具同意書,並准予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案。」。

目前正召開的的縣議會第四屆第二次定期會中,議員蔡水游、楊永立、李沃士以「議員提案」建議中央修訂規定。他們認為,小三通係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由行政院訂定發布「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據以施行。

但該條例自八十九年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訂相關條文,均不符實際需要與社會變遷,尤其甚者如該條例第十條第五項第一款:「服務於金門、馬祖當地縣級以下機關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縣營事業單位,且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人員,除警察人員及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者外,經所屬縣政府、縣議會同意後,得申請許可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暨第十之二條「:::依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許可者,核發一個月效期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意即地區之一般公務人員若欲經小三通入出大陸地區,需經服務單位同意及僅取得一個月效期、單次之入出境證許可規定。而服務於地區之一般公務人員大都均係設籍於金馬之本地人,與一般百姓無異,時常往返大陸旅遊、休閒、訪親已有如往返金門與台灣之間,屢見不鮮。依其規定每次均需向服務機關索取同意書,再向入出境機關申辦證件,莫非多此一舉,況申請人若非在假日入出境,其本人自應依相關差假規定向其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且該規定與申請人出入之法令、保防及人身安全截然無關。他們表示,因前述之規定其限制完全不符實際,並無實質意義,且已造成地區多數基層公務員及其服務單位之不便,尤其主管證件發放之入出境管理局金馬服務站更是勞命傷財,增加過多之工作負擔。

提案中也建請縣府向中央反映修正「試辦金門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相關條文,以符實際,並請縣籍立法委員吳成典積極溝通、協調。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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