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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監察院官員抵金開講

  • 資料來源:金門日報
  • 新聞日期:95-03-22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昨日上午在縣議會綜合行政大樓會議室舉辦一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暨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會」,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組長謝和平率同專家抵金講授相關課程,提醒公職人員除了應按期確實申報財產,也應注意到利益衝突的迴避及處理,以免觸法。

宣導會於昨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假縣議會綜合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舉行,由縣議會機要秘書張光海主持,包括縣議員李麗貌、金沙鎮長陳昆第、烈嶼鄉長林金量,及議會人事室主任呂清富、縣府人事室專員許清木,及各鄉鎮公所人事主任等到場參加。會中曾由謝和平及專家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利益衝突迴避法進行解說。

張光海致詞時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於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之規範。而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目的,是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社會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的輸送。他希望透過這次宣導說明,讓大家更加熟悉了解相關法令規定。

謝和平表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陽光法案體系之一環,針對具有行政裁量權或有政策影響力的公職人員在面對個人利益與組織利益不一致時可建立一套規範,藉由迴避制度以阻遏貪污腐化與不當利益輸送。他也提醒公職人員除了應按期確實申報財產,也應注意到利益衝突的迴避及處理,不要一時疏忽而觸法,影響個人的前途。

依財產申報法第二條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以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為例,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外(本次就職申報期間自三月一日至六月一日),並應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定期申報一次。而公職人員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職人員因故意申報不實者,經罰鍰處分,受理申報機關通知補正後,無正當理由仍未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謝和平指出,所謂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舉凡設籍本身或一定親屬關係者之利益有關的事件,為避免因參與其事,致其相關作為或不做為之公正性,引發民眾之質疑或不信任,而忌諱不參與其事,為之利益衝突迴避。

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適用公職人員係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之公職人員為範圍,包括: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首長及一級主管、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法官、檢察官、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採購之縣(市)級以上政府主管人員,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至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而公職人員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如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另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昨日宣導說明會中也安排講師就財產申報流程、填寫方式、基本規定、應注意事項等及二維條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操作加以解說。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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