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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議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金門縣議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通過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本會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修正通過第十二條條文

第一條
金門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舉辦聽證會,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為審查或研究議案,得經大會決議通過,舉辦聽證會。

第三條
舉辦聽證會,應由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備俱計畫書(格式如附件),簽奉議長核准後為之。

第四條
聽證會除本會大會另有決議外,由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召集人主持之。
聽證會程序如左:
一、主持人說明聽證要旨。
二、有關機關說明。
三、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專家、學者、有關團體代表陳述意見。
五、辦論、質疑。
六、本會議員質詢。
七、主持人結語。

第五條
聽證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利害關係人出席,邀請人選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議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其他議員得列席參加。
前項利害關係人係指議案之請願人及其權利義務直接或間接接受議案影響之民眾。

第六條
聽證會之出列席人員,由本會於聽證會舉行七日前書面通知之。
前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聽證議案之名稱。
二、聽證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
三、聽證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名稱。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一項邀請出席之專家、學者、得酌之出席費、膳宿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利害關係人,如因特別事情不能出席聽證會或雖能出席而不能為適當之陳述者,事先經聽證會主持人之同意,得以書面或委託人代為陳述。
被邀請之專家、學者、團體代表、不能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第八條
應邀出席人員不限於陳述單方面之意見,得互相辯論、質疑。出席議員僅得針對不明瞭之事實或爭論重點詢問出席人員,不得為贊成與否之表示。列席議員得經主席同意亦得表示意見。應邀出席人員不得為虛偽不實之陳述。

第九條
聽證會之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議案名稱。
二、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名稱。
三、出列席人員。
四、聽證日期及場所。
五、陳述及發問之內容。
書面意見及有關錄音、照片、圖書、文件等資料,應列為紀錄之一部分。

第十條
主辦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於聽證會結束後,應參酌聽證會之紀錄審查議案,或作成專案報告,提報大會。

第十一條
大會對聽證會之結果不予採納時,應於決議時敘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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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位:金門縣議會
  • 發布日期:106-12-05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0
  • 89348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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